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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Need)
需求(need)一詞主要強調以下幾種意義(Hill and Bramley, 1986,引自許博雄,1995):
- 需求是必須的;為回應所處環境的要求所採取的行動。
- 需求發生的情境是有目標需要被履行,因此有明顯的工具性特徵(instru-mental character)。
- 需求意涵某種特定的社會意義,例如貧窮。需求可能是當事人依所處情境的認知所作的主觀判定,就像Walton(1969)所言,雖然需求被認為彷彿是客觀的事實,但是它的定義卻總是充滿了價值的問題。需求也可能世局外人(如服務提供者或學者專家)透過情境的評估比較而客觀認定(許博雄,1995)。
而從人類內在的需求而言,人本心理學家Maslow的需求滿足論(theory of
need gratification)則將需求區分為幾個層級:
- 生理的需求:指基本的物質、財貨及服務;
- 安全需求:為免於恐懼、孤獨、希求保障;
- 愛與歸屬感的需求:經由有意義、富創造性的參與社會性、生產性過程而獲致;
- 尊重需求:是只有意義的人群關係,進而衍生出積極的認同感;
- 自我實現的需求:為一種自我導向潛力發揮,是人類需求滿足的極致(張春興,1986;Gil,1985,引自馮燕等,1992)。
在社會福利研究領域中,首先對「需求」的意義加以分析歸納的,當推美國約克大學Jonathan Bradshaw。他於1972年把「需求」區分為四類:即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感覺性需求(felt need)、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以及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詹火生,1986,引自馮燕, 1994):
(一)規範性需求
這種需求是由行政專業人員或社會科學研究人員根據專家學者的研究所界定的最低需要標準而定。這種規範性需求往往是由專家學者從鉅視觀點來衡量。而其衡量的標準常是為了維持社會結構體系的整合,而必須讓個人滿足需求。當規範性需求屬於健康物質方面,比較容易有「可量度」的標準;但如牽涉到心理和社會層面,則很難有一個絕對客觀的標準。
(二)感覺性需求
感覺的需求不同於前述規範性需求,因為它強調的是由個人來表達其感覺到的「需求」。由於前述個人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使個人與個人間之感覺需求有很大的差異性。它是個人知覺到的需求,也是個人過去對於問題的經驗。它可說是一種「想要」(want)的欲求,具有情境性(phenomenological)性質。因此,感覺需求比較屬於一種個人主觀的感受,是個人真正意識到的需求。
(三)表達性需求
這是由感覺的需求轉換成為行動以需要些什麼。換言之,需求已被界定為人們有需要被服務的部份。在社會服務這一行裡,表達的需求是最普遍的一種瞭解需求的方式。機構通常會盡力去滿足此類的需求。因此,在等候名單(waiting list)上的人們就是未被滿足的需求者。很不幸的是這種需求也經常反映出案主對服務提供的有限瞭解,他們認為服務範圍內的才比較敢表達出來,當其表達之後仍然有許多未被滿足,何況還有些真正的需求是因為案主覺得說了也沒用的而加以掩蓋了。然而,這種需求的界定卻是最重要的指標來瞭解需求(詹火生,1993)。
(四)比較性需求
「比較性需求」乃是規範性需求的延伸,但比較顧及個人需求之間的差異性。界定「比較需求」時,必須至少有一個參考的標準。也就是說,需求的認定是針對某些特徵所作的比較,如當事人具有與已接受服務者相同的特徵,然卻未接受同樣的服務,其即為需求者(許博雄,1995)。詹火生則引用Bradshaw所舉一個例子加以說明:假設某甲因他具有特質A,而接受某種服務;而某乙雖也具有A的特質,但卻沒有接受此種服務,在此情況下我們可說乙是有此需求。此即比較的需求(詹火生,1986)。
了解需求的基本意義之後,我們將焦點集中於兒童。根據聯合國發表的「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59),則認為兒童的需求有以下數點(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1963):
- 首要的需求為姓名與國籍,換言之,此為每個孩童出生時公平的權利,不論其父母親情況為何。
- 接著而來的需求為母親的保護,在家庭中的愛與了解。兒童幼年時期不應與母親分離。
- 兒童有健康方面的特殊需求。自懷孕起,母親與胎兒均應受到保護免於疾病。兒童若患病更應獲得適當的治療。
- 充足的食物與居所為其基本需求。兒童所需食物應符合其不同時期之特殊需要。兒童應有居所以防嚴寒。
- 教育對兒童是必要的,特別是那些能助其發展知識、判斷能力、社會與道德價值觀的教育,以利其成年後在社會上扮演適當的角色。
- 兒童有遊戲與休閒的需要是毋庸置疑的。
- 兒童有權受到是社會的保護,免於因其種族、膚色、宗教、語言、信念、出生、及社會階級而受到歧視。
- 兒童不應在年紀過小時從事工作,待其開始工作後,也應受到基本的保障。
- 最後,在生理、心智或社會發展有障礙的兒童,更有特殊的需要。如社會必須提供適切的保護給予失依兒童;殘障兒童也應接受特殊照護與其 所需的訓練。
上述大致可分為五大類需求,為
- 健康的需求。
- 食物及營養的需求。
- 教育的需求。
- 社會服務的需求。
- 勞動市場公平待遇的需求。
此外,就兒童福祉的觀點來定義兒童福利需求,則以Zill和Rogers(1990)所提出的兒童福祉指標最具代表性,其分別為:
- 經濟福祉:以家庭收入與貧窮標準、非現金福利措施和兒童生活維持為指標。
- 生理健康福祉:以死亡、罹病率、殘疾狀況、意外事故及暴力狀況情形為指標;.學業成就福祉:以入學畢業機會、學習成就、少數民族兒童學習機會為指標。
- 社會行為與態度:以犯罪、吸毒、懷孕生產、兩性態度目標與價值觀為 指標。
- 情緒福祉:以自殺率、心理衛生服務和生活滿意度為指標。
由以上對「需求」概念、以及針對兒童福利需求的探討,我們可歸納出,兒童福利需求應涵蓋了衛生、教育和福利服務三大領域,三者缺一不可,故本文亦將就此三大部分需求,進行深入之探討。
* 醫療衛生需求
(一)兒童健康保險
醫療需求對兒童而言是最基本的,自不需贅言,然而在面臨到不論是醫療行為、衛生保健等工作,對家長都是經濟上的負擔。自全民健保開辦以來,的確相當程度分擔了父母的壓力,尤其對家有重病兒童的家長。但全民健保的給付項目及給付水準是否恰當,能否因應日益複雜的醫療體系,仍有待進一步的深入討論。
(二)婦幼保健工作
根據最新的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內政部統計處,1997),八十四年台灣地區未滿十二歲兒童中,約有99.80%在嬰幼兒期接受預防接種,其中全部接種預防針比率高達93.18%,較四年前之90.5%增加2.68個百分點;部分接種預防針者,占6.62%;而未接受預防接種者,僅占0.20%。臺灣省經濟發展最低層、低層、普通層及高層,全部接種預防針的比率均較四年前大幅提高。
(三)衛生教育
可由教師、學校中的保健室等辦理衛生教育,使兒童有正確的衛生保健知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我們可以看到現在許多孩子都有齲齒、近視的毛病,而也有愈來愈多保健服務,不論是醫院、保健中心或地方衛生單位,都可以提供相關的服務及衛生教育。
(四)優生保健
由各醫院婦產科成立優生保健中心,或仿照日本成立健康中心,對新婚、未婚夫婦以及孕婦開設此類課程並開放諮詢,推廣優生保健的觀念與知識。
(五)特殊醫療需求
對特殊兒童(身、心障礙兒童)而言,醫療方面的需求更甚於一般兒童。根據一項調查指出(王天苗,1996),當發現兒童有身心障礙的問題時,其家長認為最需要的人力資源是醫師(占60.8%),另外尚有復健治療師(47%),顯見醫師是發現具明顯障礙幼兒問題的關鍵性專業人員,也是父母在問題發生時最需要的人力資源。
* 教育需求
(一)基本義務教育
兒童需接受基本教育,或依各自特殊狀況接受特殊教育,以獲得基本知識。我國目前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是否有必要向下或向上延伸,則有待更深入、更細緻的討論。
(二)生活教育
除了智識教育以外,兒童也應接受生活教育,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生活教育又可分為三方面:性教育、生活與倫理及群我倫理的培養。性教育除了依兒童年齡不同教導其男女生理結構及生殖過程,更需教導兩性相處的方式;生活與倫理的教材則是以生活為本,教導兒童如何與人相處、生活常規與家庭倫理;群我倫理則是教導兒童如何與同學相處、公德心等議題。生活倫理教育與群我關係,在正規教育體系中均已納入,惟性教育雖在「健康教育」相關課程中提及,卻因為國人對「性」的一貫保守態度,而未能真正發揮教育的功能。最近,我們又看到「高中生在廁所產子」這樣令人心痛的新聞事件,可見,性教育絕對有其需求。根據魏慧美(1994)一項區域性的調查指出,高中生的性教育需求在五分量表整體得分上,程度中上;高中男、女生的性教育需求差異不明顯,且不論是公、私立高中,或是不同社經地位的高中生,其對性教育的需求都差不多。
(三)安全教育
教導兒童如何保護自己的身體,使其不受傷害,平日注重安全,避免發生意外,其內容還應包括兒童如何保護自己免於性騷擾、辨別性騷擾的危險狀況,和面對危險時要如何自保及求助。日前發生八歲女童好心為自稱為警察的陌生人帶路,卻不幸遭到強暴的案件,顯見我們兒童安全教育,不論是在學校、家庭或是社會層面,仍有待努力。
(四)特殊教育
針對特殊兒童,在教育上必須依據其不同需求,設計特別的課程,以助其個別的發展。教育部近幾年積極推動特殊教育的時,也重視學前特殊教育的規畫,這可以從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六年計畫」(191)和「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五年計畫」(1992)的執行項目看出。教育部(1995)更於「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重申「普及學前特殊教育」、「加強學前特殊教育,提供普及、免費的教育」為特殊發展的當前課題和未來推動的政策。然而根據一項針對台灣地區心智發展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服務供需的研究(王天苗, 1996)指出,大多數家長對教育或政府提供的服務滿意度仍舊偏低。
* 社會福利需求
(一)一般兒童
(1)支持性服務
- 家庭諮詢服務:根據內政部統計處最新的「兒童生活狀況調查」 (1997)指出,家長對於一些公私立單位提供的兒童福利項目仍不知 道,比例較高者如「低收入家庭兒童在宅服務」(不知道比例62.12%)、「兒童生活補助」(52.09%)、「兒童個案輔導」(51.11%)、「私立兒童養護機構及庇護中心」(51.03%)等等。此外,在「育兒知識來 源」的調查中,絕大多數仍是仍是來自「傳統育兒經驗(長輩親友傳 授)」、「同輩親友討論」,而極少是來自「參與婦女、親子、育兒有 關座談、演講活動」或「參與保育方面的訓練課程」,由此可見,家長 在面對子女照顧、教養時,仍有很大的空間是需要透過諮詢以獲得專業的協助。
- 親職教育:所謂親職教育,是指為人父母者,為求扮演好親職角色、發揮親職功能所受的教育。由於社會急遽變遷,不僅是家庭結構轉變,帶來許多不同於以往的教養問題,即使是在一般家庭,仍因社會環境日益複雜,而必須面對更多元的問題。而根據民國八十五年的「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內政部統計處,1997)指出,在家長養育兒童遭遇之困難,除了經濟困境外,還有一部份來自「不知如何帶孩子」、「三代意見不一致」等管教問題,但對於政府或團體辦理親職教育活動的利用及明瞭情形,卻仍有四成左右的家長不
知道有這樣的服務。顯見,親職教育的推廣時有其必要性。
(2) 補充性服務
- 家庭補助:所謂針對一般性兒童的家庭補助,亦即兒童津貼(childallowance),是指政府提供有孩子的家庭之一種定期現金給付。目前我國尚無針對一般性兒童發放的普及式現金給付,僅有針對特殊需求或低收入家庭的選擇式津貼。台北市長日前表示,政府有義務照顧每一個兒童,因此由社會局開始規畫全面性兒童津貼的發放。
- 托育服務:根據聯合國在1956年對托育服務定義為:「當孩子需要家庭的一般照顧,卻因一天中有一段時間必須離家,機構所提供的托育就是一種補充性服務,主要是提供孩子離家這段時間的照顧服務」(引自郭靜晃,1995)。而根據內政部統計處進行之「兒童生活狀況調查」 (1997)指出,在台灣地區192萬1,789名學齡前(0歲至未滿6歲)兒童,其托育方式,以在家由母親帶者比率最高,占52.06%,較四年前減少2.26個百分點;而送到幼稚園(15.32%)、送到托兒所(8.53%)等均較四年前的調查上升,顯見學齡前兒童之托育方式,已逐漸由家庭向外發展,機構式的托育服務需求漸增。此外,就托育方式的滿意度而言,感覺滿意者占66.43%,「尚可」及「不滿意」者分別占31.99%及1.59%。 同時,兒童家長認為政府或民間團體應加強的兒童福利措施,以增設公立托嬰所、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重要度31.46)居首。然而要注意的是,家長對公立托育機構的需求,可能來自其收費較低廉,故必須與經濟方面的需求共同考量。除此之外,在托育服務的品質方面,根據俞筱鈞等人(1995)實行調查的結果發現,家長普遍認為現行托育機構不夠多元化,只以托兒所即幼稚園為主。家長極需保母,尤其是零至二歲幼兒家長表示非常需要,而二歲以上的幼兒家長也表示,在晚上或假日也需要家庭保母的托兒服務。這些家長也認為,托育機構不夠普及化,亦即服務使用的近便性不足。另外,大多數家長認為托兒服務的品質應重視確保托育機構具備符合安全標準的硬體設備,其次要配合兒童的發展,來安排情境與規劃戶內(外)的空間。
(二)不幸兒童
人類的幼稚期,較其他動物更長,而需要更多的家庭、成人的保護。然而,基於種種因素,有些孩子可能無法在原生家庭中成長,例如父母死亡、非婚生子女、或遭受虐待的兒童等等,凡此種種,均稱之為不幸兒童。
(1)支持性服務
- 諮商服務:當兒童遭受任何不幸的際遇時,其心靈的創傷往往更難回復。因此,針對受虐兒童、孤兒等,更應有定期的心理諮商與輔導。
- 親職教育:當孩子遭到父母虐待,不僅兒童所受的傷害要加以處理,治本之道更是對施虐者實行強制性親職教育,透過這類服務,改善父母的親職功能。對於高危險群的家庭以及一般家長,亦須實施預防性親職教育,教導父母如何稱職地扮演好父母的角色。
(2)補充性服務
- 家庭補助:在家長對托育養育未滿十二歲兒童所遭遇的困難中,發現家庭經濟支出大於收入的家庭,對經濟困難(困難度52.53)感受最深,顯見其在養育自女上有經濟援助的需求。根據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省單親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約23,350元,相較八十三年臺灣省家庭收支調查一般家庭每月平均收入62,000元,明顯偏低。其中尤以女性單親,每月平均收入僅20,400元。而單親家庭每月平均托而或教育費用約為7,446元,也有七成六的單親家庭經常或偶而面臨經濟問題(張秀琴等, 1996)。因此,提供單親家庭生活扶助金、兒童生活津貼或是托育津貼,以加強對單親家庭經濟需求的補助,實有其必要。
(3)替代性服務
- 寄養服務:當家庭暫時失去功能時,或可透過親職教育及其他方式,增強父母效能,然而這段期間,兒童可能並不適合留在原生家庭,而必須暫時被移出,此即針對不幸兒童的寄養服務。寄養家庭的招募、寄養家庭的評估、寄養家庭的選擇、對寄養兒童的輔導、對親生父母的輔導、增加寄養家庭的種類、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資料的、追蹤輔導等等,均是寄養服務的需求所在(郭靜晃等,1995)。
- 收養服務:由於某些不幸兒童的家庭狀況,經過評估已經不適合兒童永久居住,故收養服務成為其替代性服務之一。兒童福利法中亦提及,收養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故不論是法院交查的私下收養案, 或由機構辦理的收養案件,均應經過社工人員的審慎評估。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社會局委託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辦理收收養業務,八十六年度已舉辦收養公開說明會三次,參加人數共計218名;「收養人準備團體」則在於協助收養人準備投入成為收養父母,今年度則舉辦了九梯次,參加者共576人次;法院收養交查案件八十六年度則共計414件,自八十二年累積至今共計1769件。至於全國收養完成的案例,由於法院、社政、戶政等單位均缺乏此一統計數據,而無法據以推估實際需求量,這一部份則有賴公部門加強服務量的統計。
(三)特殊兒童所謂特殊兒童(exceptional children),係指在智力上、生理上、社會上、或情緒上的生長與發展迥異於正常兒童,其異常的情形,常使之無法在正規教育體系下獲得必要的知識,而需要特殊課程,或補充性的教學與輔導。除此之外,在社會福利方面,亦有其特殊需求。
(1)支持性服務
- 家庭諮詢服務:對家中有特殊兒童的家長而言,根據王天苗(1996)一項針對台灣地區的調查指出,在問題發生之初最需要協助的項目主要包括有「想知道有哪些機構可以幫助這孩子」(76.4%)、「有人能指導我們如何教這孩子」(75.4%)、「有人能指導我們如何教這孩子」 (75.4%)、「有人能仔細解釋這孩子的狀況給我們聽」(70.4%)、「想知道政府有哪些措施能幫助我們」(67.0%)等,其他尚有期待獲得情緒性支持、和有類似情形的父母見面聊聊等等,由此可見,這些家長對於相關資訊,不論是對孩子的專業協助,或是對本身的情緒支持等,都有極為迫切的需求。另外一項針對台北市的調查(張世彗,1996),也顯示類似的結果,認為多數的學前障礙幼兒母親傾向於需要更多有關孩子的訊息。
- 親職教育:對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其相關福利服務強調早期療育納入家庭資源、提供家庭支援性和個別化的服務,並且鼓勵家庭參與、強調家庭能力的充實(family empower),位每個有特殊需求的孩子設計「個別化家庭服務方案」,(萬育維,社會建設94)因此,配合個別家庭的需要,提供在家的、個別化的親職教育便十分重要。
(2)補充性服務
- 家庭補助:由於特殊兒童的醫療、教育與福利需求更大於一般兒童,因此對於家庭經濟亦是一大負擔。研究指出(王天苗,1996),家長最感到需要的項目主要有:政府提供的教育訓練或教養費用補助、醫療補助、所得稅殘障特別扣除額優待、健康保險費用補助等,其需求反應均在七成以上。此外,張世彗針對台北市的調查(1996),也顯示類似的結果,多數母親提出特殊設備等費用的協助之需求。
有些孩子,因其特殊際遇,造成不同於一般或不幸兒童的需求,例如單親家庭的兒童、失蹤兒童等。
* 特殊際遇兒童
(1)支持性服務
- 親職教育:親職教育的需求其實相當明顯,卻比較不受到重視。由下文兒童福利經費預算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單位已經注意到施虐父母的強制性親職教育,但針對特殊際遇的家庭,其實亦有親職教育的需求,卻尚未受到重視。例如研究指出(黃瑋瑩,1996),兒童逃家的主要因素導因於家庭的單向溝通或父母不當的管教方式;單親家庭的家長必須單獨肩負工作及教養子女的雙重角色,卻缺乏家中另一成人的認可與支持,因而角色負荷(role overload)和角色壓力(role strain)遂成為單親家庭的主要問題(盧嫦瑜,1992)。而這樣的壓力反映到親子關係上,常常會造成親子關係的緊張。因此如何調整家長的心態,面對子女時該採取怎樣的溝通模式,凡此種種,實有必要針對特殊際遇的家庭,提供不同內容的親職教育。
(2) 補充性服務
- 家庭補助:談到單親家庭的困境,首要者必然是經濟方面的需求。畢竟家中的經濟壓力必須完全由一人承擔,而如果是女性單親,基於目前兩性薪資待遇仍不平等的狀況下,經濟更是一大負荷。婚姻解組常使得單親兒童所獲得的經濟資源明顯減少,而經濟條件的匱乏常導致單親子女易於輟學以分擔家計,偏差行為及低學業成就的情形也較容易發生,乃至於成長後的低職業成就,以及形成福利依賴等惡性循環的困境。因此,歐美工業民主國家無不以各種所得維持方案來優先解決單親家庭的經濟困境(林萬億,吳季芳,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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