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大考驗 讀過中華民國的憲法了嗎? 知道中華民國總統候選人需要具備一些什麼條件才能競選呢?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如果,想要看更詳細的內容,就快到『選前大考驗』看看吧!GO! 或是直接到『考考你』!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數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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